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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由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郭洪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获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郭洪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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