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苍南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调整 个人缴纳350元/人

《苍南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印发,与往年相比,2020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较大调整。

 具体方案如下:



640.webp (32).jpg


参保对象

(一)本县行政区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2.本县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二)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保方式

1.具有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由户籍所在乡镇、社区(村、居)以户为单位进行全员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2.父母(或监护人)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自行到户籍所在乡镇、社区(村、居)办理参保手续,务必做到应保尽保;

3.非本县户籍的县内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后,报送到学校、幼儿园所在乡镇、社区(村、居)办理参保手续;

4.持有本县居住证参保的人员在居住地所在乡镇、社区(村、居)办理参保手续。


筹资标准

(一)2020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医保费筹资标准为1150元/人(含大病保险65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800元/人(含大病保险39元),个人缴纳350元/人(含大病保险26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苍政发〔2017〕36号)、农村独女户或二女户家庭女儿本人及其父母(苍人口计生〔2005〕17号)、县重点优抚对象(温民优〔2009〕50号)、现役军人父母(温政发〔2016〕46号)、2020年度出生且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以及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各承担50%;

(四)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和县财政各承担50%(苍政办〔2013〕190号)。


缴费期限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集中参保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个人缴费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20日;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户籍迁入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金额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或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金额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当年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在连续缴满职工医保费 6 个月后的第 7 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缴费 6 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执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等待期期间,符合城乡医保参保条件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2020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对符合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需缴纳城乡医保费的政策优惠人员除外),因各种原因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段内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可按个人全年缴费标准给予补缴,并从参保缴费次日起计算第90天后开始享受2020年度剩余时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予以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具体参照苍委办〔2015〕30号文件执行)。


缴费方式

(一)签约银行扣缴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方便参保人员缴费,保障医保基金安全,2020年度开始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将全面实行签约银行扣缴,做到“全民签约、按户参保、长期有效”。
集中签约期,苍南农商银行将2019年度城乡医保应参保人员名单与其在本行开卡情况进行匹配,将整理后的名单通过乡镇发送至社区(村、居)进行核实完善。相关信息经参保人(或监护人)确认后,视同同意委托扣款(可免提供身份证明等资料)。社区(村、居)在已核实纸质清单上加盖社区(村、居)章与经办人签字,交由苍南农商银行进行集中签约。对集中签约期未签订扣款协议,且未自行办理代扣签约的参保人员,经参保确认后,视同签约确认,由苍南农商银行优先匹配市民卡账户及其他账户,进行批量签约。

(二)支付宝缴费
未委托银行扣款或银行扣款不成功的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支付宝缴费。具体步骤如下:打开支付宝,在首页直接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或通过点击“城市服务”->“政务”->“社保费缴纳”,进入功能介绍界面。进入功能界面后可实现“我为自己缴”和“我帮他人缴”。
1.进入“我为自己缴”,如未登记或未查询到社保费应缴记录,则显示“您没有应缴纳的社保费记录”,若有参保应缴记录,直接显示待缴费信息。
2.进入“我帮他人缴”,选择“人员列表页面”,点击“+添加人员信息”,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添加缴费人。点击需要缴纳社保费的用户,进入“社保缴费”页面。

(三)税务局窗口缴费及银行窗口现金缴存

参保人员可在完成参保登记后直接到苍南县税务局窗口或苍南农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温州银行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要求

(一)登记录入。各乡镇在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应及时准确地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核对及录入工作,必须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对象,不予参保。

(二)参保公示。各乡镇完成参保数据录入后,要及时按村(居)打印2020年度参保人员名册,在村(居)公示栏内公示7天,并督促居民核对。在公示期间发现漏保、漏录的对象,必须于2019年12月25日前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三)批量扣款。已签约扣款的参保人员应在签约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供银行扣款。如因参保人签约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未能成功扣款的,经催缴后至缴费截止日期仍未缴纳的,视为参保未生效,按符合参保条件逾期未缴费处理。


医保待遇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门诊支付比例保持在 50%(含)以上。逐步缩小个人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差距。

(一)住院医保待遇
2020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最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20万元。
2.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3.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苍南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
(2)在苍南县县级医院、民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
(3)在苍南县外温州市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二)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2020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最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最高限额1500元。
2.起付标准。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
3.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苍南县县级医院、民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3)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城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等14种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县内乡镇卫生院及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其中肺结核报销比例70%),其他医疗机构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35%(其中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5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以上规定予以报销。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可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保待遇
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治疗等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范围,经医保经办机构(县政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核实登记备案后,其确诊后用于该特殊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标准予以报销。

(四)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封顶线(352500元)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6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起付标准为11750元,不设封顶线,支付比例为65%。

(五)其他医保待遇规定
1.取消“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0种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的规定。
2.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苍南县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3.因急症在医疗机构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的,其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因急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病情稳定之后应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急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予以报销(提供该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证明)。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县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需要办理转诊备案,到省外就医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应按《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的通知》(苍人社〔2017〕57号)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报销比例在原设定的基础上降低5%。在省内已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直接结算的(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刷卡的除外),报销比例在原设定基础上降低5%。
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本县户籍非从业参保人员,可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2018年4月1日前的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合作医疗)缴费年限按6年折1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2018年4月1日后缴费年限按5年折1年的标准折算。折算后不足1月的按1月折算。其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注意事项

(一)今年是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转变的第一年,各乡镇、社区、村(居)务必统一思想、周密部署,把握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做好宣传动员、签约确认、参保登记、信息核对、数据录入等各项工作,做到银行签约账户批扣信息、参保名册、和信息系统录入名单一一对应,确保参保信息准确无误。

(二)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医疗费用本县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同时享受商业保险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报销材料原件到参保乡镇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四)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医疗费用原始票据遗失或灭失的,应出具加盖就诊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收据遗失申请报销承诺书》,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其医疗费用由县医保中心统一受理报销。

(五)参保人员2020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时,需处于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保状态),逾期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除外)。对在两个参保年度之间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时的年度为准进行报销。




来源/苍南发布 资料/苍南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costner1

© 2003-2024 龙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