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告诉你 生活垃圾这么分!



为了推动生活垃圾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了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小编带你一起来学习

生活垃圾怎么分




  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生活垃圾将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同时,规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以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1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

易腐垃圾

  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

  包括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3

可回收物

  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4

其他垃圾

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再行细分。


同时,对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也有了规定

↓↓

1

住宅小区等居民居住区域

应当分类设置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设置;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2

从事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

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3

公共场所、商业楼宇、城市道路等区域

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以及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还要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


1

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2

易腐垃圾无害化处置

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3

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置

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4

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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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qi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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