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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一)凡户籍在我县的广大城乡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户口簿为准,户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二)本县中小学(含技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二、2019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实施年度是什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规定,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做好新旧年度医保政策的衔接,2019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下简称2019年度)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予以过渡。
三、2019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2019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850元/人(含大病保险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590元/人(含大病保险24元),个人缴纳260元/人(含大病保险16元)。
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女儿本人及其父母)(苍人口计生〔2005〕17号)、县重点优抚对象(温民优〔2009〕50号)、服役期间的现役军人父母(温政发〔2016〕46号)、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人员(中发〔2015〕34号)、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苍政发〔2017〕36号)以及孤儿、困境儿童、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等群体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和县财政各承担50%(苍政办〔2013〕190号)。
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各承担50%。各乡镇必须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应承担的个人缴纳金额缴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专户,否则不予参保,由此出现的责任问题由乡镇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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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ostne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