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50问5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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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持续扎实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县扫黑办编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50问50答,供大家学习。



苍南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      



黑恶势力一直都被人们深恶痛绝

对于黑恶势力

必须果断、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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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不备点斗争意识怎么行?

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目  录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有什么区别?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将持续到什么时候?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任务是什么?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八、扫黑除恶聚焦打击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九、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十、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十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十二、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十三、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十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十五、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十八、扫黑除恶要做到哪两个“结合”?

十九、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二十、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二十一、扫黑除恶推动解决“五大问题”是什么?

二十二、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二十三、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二十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确定的十个目标是什么?

二十五、扫黑除恶当前需要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是什么?

二十六、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提出源头治理措施是什么?

二十七、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二十八、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三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些特征?…19

三十一、什么是“恶势力”?

三十二、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十三、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都有哪些?

三十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十五、什么是“软暴力”?

三十六、如何界定“村霸”?

三十七、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三十八、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三十九、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什么?

四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四十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四十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方式是什么?

四十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重点是什么?

四十四、浙江省扫黑除恶督导重点是什么?

四十五、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走在前列”“五个绝不允许”是指什么?

四十六、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严禁”的工作纪律要求是什么?

四十七、浙江省各级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扫黑除恶工作责任是什么?

四十八、浙江省开展“扫黑除恶攻坚年”总的要求是什么?

四十九、省督案件“三个一律”具体要求是什么?

五十、当前浙江省扫黑除恶宣传重点是什么?宣传口号有哪些?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有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全党全民之力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

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专项斗争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管理、齐抓共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除恶责任,加大了行业监管和边扫边治边建工作力度。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将持续到什么时候?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该专项斗争将持续到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2018年:治标。启动专项斗争,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治根。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任务是什么?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八、扫黑除恶聚焦打击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扫黑除恶聚焦打击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主要是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


九、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十、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十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海警局、武警部队等参加,共28个单位。


十二、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十三、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十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十五、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一是查办黑恶势力;二是查办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三是查办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八、扫黑除恶要做到哪两个“结合”?

答:中央要求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十九、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二十、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十一、扫黑除恶推动解决“五大问题”是什么?

一是不平衡问题。要及时跟踪掌握各地斗争动态,深入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确保专项斗争始终保持良好态势。

二是不持续问题。要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总蓝图”,制定阶段性的“施工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专项斗争。

三是不统一问题。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四是不衔接问题。要集中梳理、挂牌督办一批背后有腐败嫌疑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反馈机制,从制度上实现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与查处“保护伞”同步进行。

五是不协同问题。要推动源头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重点整治,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从源头上、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二十二、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二十三、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二十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确定的十个目标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学习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提升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行动上实现新突破。

二是进一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长效化上实现新突破。

三是进一步研究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动向,在增强靶向性、掌握主动权上实现新突破。

四是进一步完善深挖彻查“保护伞”工作机制,在除恶务尽上实现新突破。

五是进一步运用组织化政策措施,在排除干扰阻力、攻克重大复杂案件上实现新突破。

六是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上实现新突破。

七是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在提高法治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

八是进一步推进源头治理,在铲除恶黑势力滋生土壤上实现新突破。

九是进一步加强督导,在推动专项斗争取得更大实效上实现新突破。

十是进一步创新宣传发动社会参与机制,在营造扫黑除恶强大声势上实现新突破。


二十五、扫黑除恶当前需要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是什么?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紧盯既定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一)站位不高: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把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的专项工作;有的认为专项斗争只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尤其是“不真打、不愿打、不敢打”的消极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亟待加以破除。

针对有些地方站位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把推进专项斗争作为讲政治的实际行动,切实强化使命担当。

(二)部署形式化:有些地方专项斗争“雷声大、雨点小”,一般性部署多、具体推动举措少,重点不聚焦、实效不明显,研究阶段性斗争的特点规律不够,没有形成一波又一波的强大攻势。

针对有些地方部署形式化的问题,要聚集重点、把握节奏,深化斗争部署,增强斗争实效。

(三)发动群众不充分:有些地方群众对专项斗争知晓率不高,不敢举报黑恶势力。这与这些地方宣传不够、发动不深、造势不力有直接关系。

针对有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的问题,要深化宣传发动,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线索核查质效不高:有些地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来源单一,线索核查不深、不透、不实,核查进度迟缓,特别是有价值的线索不多已成为影响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

针对有些地方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拓展线索收集渠道,提升举报线索核查效率。

(五)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有些地方办案人员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水平不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情复杂导致推进缓慢,特别是处置涉黑涉恶财产难度较大,一些黑恶势力虽被打掉了,但其经济基础没有被彻底铲除。

针对有些地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要深化斗争策略运用,整合办案力量资源,攻克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

(六)执法思想不一致:有些地方基层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存在分歧,影响办案质效。

针对有些地方执法思想不一致的问题,要统一执法思想,深化法律政策适用,明确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效。

(七)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有些地方涉黑涉恶案件查不深、打不透,触及不到“保护伞”,难以连根拔起,以及个别地方担心“灯下黑”问题被查处以后影响形象和政绩,存在对“保护伞”不愿查、不敢查等问题。

针对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的问题,要深化“打伞”机制的完善落实,做到深挖彻查、除恶务尽。

(八)存在打击“盲区”:有些地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有的市县至今未办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有的行业领域存在监管漏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没有得到查处;有的农村地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的问题依然存在。

针对有些地方存在打击“盲区”的问题,要深化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消除“盲区”,促进专项斗争均衡发展。

(九)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当前有些地方扫黑办力量不足、权威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针对有些地方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化各级扫黑办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十)开展督导不力:前期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专项斗争督导工作,但还存在督导规格不高、进驻时间短、过程不规范、实效不明显等问题。

针对有些地方开展督导不力的问题,要深化严督实导,倒逼专项斗争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六、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提出源头治理措施是什么?

一是深化行业日常监管。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行业、领域,依法打击的同时,进一步健全涉黑涉恶线索发现移交、行业管理漏洞通报整改等制度,完善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日常性工作机制。

二是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借鉴一些地方“一案一整改”的经验,在打掉黑恶势力的同时同步派出工作组,加强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


二十七、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二十八、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些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十一、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十二、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十三、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都有哪些?

(一)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三)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四)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五)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六)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七)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八)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九)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十)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十一)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十三)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十四)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十五)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十六)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十七)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十八)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十九)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二十)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二十一)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二十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二十三)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二十四)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二十五)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二十六)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二十七)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二十八)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二十九)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三十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三十五、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三十六、如何界定“村霸”?

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是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三十七、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三十八、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一)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二)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五)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六)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九)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十)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三十九、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什么?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王岐山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督导工作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到2019年年底,基本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在督导基础上,适时开展“回头看”,督导各地区整改落实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四十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门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等进行重点督导。


四十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方式是什么?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十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重点是什么?

(一)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的根本遏制情况;

(三)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的情况、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四十四、浙江省扫黑除恶督导重点是什么?

(一)提高政治站位。是否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专项斗争职责是否明确、认识到位;宣传是否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综治氛围。

(二)开展线索排查。是否立足职能,开展农贸市场、各类专业市场领域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是否建立发现通报等工作机制。

(三)严格依法处置。是否开展检查,加强农贸市场、各类专业市场监管;发现问题、漏洞是否及时处置。

(四)持续深挖彻查。是否建立涉黑涉恶线索快速移送、反馈、上报等机制,建立专门工作台帐。

(五)加强组织建设。是否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沉到基层市场监管所,开展个体工商户、私营(民营)协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四十五、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走在前列”“五个绝不允许”是指什么?

(一)要在坚决打击态度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放过任何一个黑恶势力;

(二)要在依法办事、精准打击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造成任何一起冤假错案;

(三)要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黑恶势力趁虚而入、把持基层政权;

(四)要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黑恶势力滋生繁衍、做大做强;

(五)要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任何一个地方因黑恶势力猖獗而民怨沸腾。


四十六、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严禁”的工作纪律要求是什么?

(一)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

(二)严禁跑风漏气、泄漏案情和线索;

(三)严禁违规办案、刑讯逼供、人为“拔高”;

(四)严禁打探消息、插手干预案件办理;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十七、浙江省各级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扫黑除恶工作责任是什么?

省、市、县(市、区)各级部门单位“一把手”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对扫黑除恶工作负总责、负主责,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局领导履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配合抓、共同抓,相关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十八、浙江省开展“扫黑除恶攻坚年”总的要求是什么?

以“扫黑除恶攻坚年”活动为总抓手,坚持“深度打击、深挖根治”,紧紧围绕涉黑涉恶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打掉一批隐藏较深的重大黑恶势力,深挖彻查幕后“保护伞”“关系网”,全面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和滋生土壤,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根本遏制,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十九、省督案件“三个一律”具体要求是什么?

严格落实省督案件一律由各市“一把手”局长担任专案组长;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除省厅直接牵头侦办外,一律由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异地办理;犯罪头目和主要骨干,一律由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查的“三个一律”要求,加强专案攻坚。


五十、当前浙江省扫黑除恶宣传重点是什么?宣传口号有哪些?

我省要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发动力度,借助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媒介,宣传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扫黑除恶工作动态,做好专项斗争行动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标语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强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举报涉黑涉恶行为,营造高压打击态势,震慑黑恶势力犯罪。


扫黑除恶,利国利民,

举报黑恶,人人有责。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龙港公安分局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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