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这179套房子被查封,竟因这个原因……

5月21日下午,苍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苍南县龙港镇朝西屋村(以下简称朝西屋村)和温州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及苍南华都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民事纠纷。由于旁听群众过多,庭审由原定的第12审判庭临时换到了较大的第14审判庭举行。

村民诉房开,房开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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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楼盘“华都名园”局部

 1月31日,朝西屋村一纸诉状把中发公司和华都公司告上法庭。朝西屋村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发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责令二被告向原告履行朝西屋村龙湖路A-01商住楼“华都名园”第三、第四、第五幢楼的商品房认购手续。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月27日,朝西屋村向苍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华都公司名下华都名园指定套数的商品房进行查封保全,请求对华都公司指定账号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

2月27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27民初1095号民事裁决书,裁定查封华都公司名下华都名园项目179套不动产,合计保全金额达到247562432.2元。冻结华都公司在交通银行的31802762.75元存款。两项合计,保全金额近2.8亿元。

3月25日,华都公司向苍南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朝西屋村成为反诉被告,中发公司为第三人。华都公司的反诉请求是:1.依法判决确认反诉被告与第三人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已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解除。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8369235.7元。3.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商业信誉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

回购起纠纷,源于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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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华都名园”售楼处

据朝西屋村党支部负责人李洪旦介绍,原告朝西屋村是龙港城区的村落,是个只有200来户的小村。纠纷项目华都名园是该村可开发的最后一个地块,用地面积约为28.6亩,总建筑面积为5幢共计41852平方米。2013年9月24日,朝西屋村委会与中发公司就该地块商品房回购事宜达成《协议书》,约定该商住楼27000平方米的套房由该村向中发公司统一购买,用于村民安置。

此后,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以招投挂的方式取得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和建设开发权,确定项目名称为“华都名园”。因被告华都公司口头认可原告与被告中发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承诺与被告中发公司共同作为履行主体,原告遂据《协议书》约定分别向中发公司和华都公司支付了楼面地价款。期间,原、被告确认涉案商品房为“华都名园”第三、第四、第五幢楼。

在需要支付回购涉案商品房款项的时候,村民认为,价格远远高于邻村,并与华都公司展开谈判,未果。2017年4月24日,华都公司向朝西屋村寄送律师函,要求后者按照每平方米10826.4元的价格回购涉案商品房,被朝西屋村认为华都公司主张的房屋综合成本价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虚高。2017年12月27日,华都公司再次向朝西屋村寄送律师函,要求解除与朝西屋村之间的商品房回购协议,并将涉案商品房向社会市场公开销售。

2018年1月31日,朝西屋村把中发公司和华都公司告上法庭。

5月21日下午,苍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就房屋综合成本价、地价是否已经按照协议支付,2013年9月24日朝西屋村和中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已经解除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法庭驳回了华都公司的反诉。在法院组织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相互发问及激烈的辩论之后,法庭宣布如果在一个月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将依法做出判决。


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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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桌

浙江明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简介:

现为浙江明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任瓯海区文化馆理事会理事;擅长办理建筑、房地产、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等领域法律事务。


大律说: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切身利益的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内容时,尤其应尽可能的写的明确、具体、可操作,避免含糊不清表述,对有可能出现分歧的还应尽可能考虑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本案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议书对房屋回购价是否约定具体明确、约定计价标准是否可操作、是否合理应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关于双方合同是否已解除的争议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即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此,本案法院会依法作出认定与判决。

(注:本律师未阅诉争案件的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上述点评,是据文章叙述事实进行,仅供参考)

温商全媒体记者 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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