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首例!罚款700元,拘留7日,就因为无证开四轮车

如今的城市街头,四轮电动车的身影屡见不鲜,甚至许多老年人都购入作为代步车,但这类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各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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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桥墩中队查处了苍南县首例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驾驶员薛某被予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7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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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9时许,薛某驾驶一辆无证无牌电动四轮车从灵溪往桥墩方向行驶,被桥墩中队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该车辆属于纯电动汽车,车辆类型为微型轿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薛某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无证驾驶。

据薛某称,他购买车辆时并不知道该电动四轮车不能上路,因为自己没有驾驶证,这个车又比较轻巧灵活,就想着可以上路代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此外,纯电动汽车的定义为:电动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储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薛某的车辆由蓄电池供电给电机,电机输出扭力传递至减速器,由减速器联接驱动后轮,可见,薛某的车辆属于纯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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