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不仅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更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是维护公平正义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苍南法院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信用惩戒力度,开展打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动,对查实的一般规避行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拒执行为,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6月20日上午,苍南法院对4起拒执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苍南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案件47件58人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5件,追究刑事责任33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30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名判处3人;通过打击拒执罪执行到位标的16780万元人民币。
基本案情:
苍南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方某、汪某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报酬39500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方某夫妻拒不支付。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南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因方某系江西婺源人,遂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方某收到文书后,非但没有主动履行,还在2017年5月份向法院寄回了一份手写说明,大意是: “我和妻子汪某名下只有一套房、一辆车,而且都有按揭,本人在工厂打工,没有固定工作,所以暂时还不了款”。
在数次电话督促其履行未果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只得远赴千里之遥的江西婺源上门走访。2017年8月9日,执行法官在方某的家中遇见了其已经成年的大女儿小方,向其说明了来意,要求其转告父母抓紧履行,否则将依法对相关财产和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向小方送达了查封拍卖裁定书、限期腾空的公告等法律文书。限期腾空期限届满后,执行法官再次与方某电话进行了联系,要求其主动履行或者主动腾空,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方某仍然拒不腾空也拒不履行,该院于同年9月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2018年3月中旬,公安机关将方某从江西老家缉拿归案,方某因藐视法律的行为终锒铛入狱。随后,方某及其家属一次性对案件进行了履行。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家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收到要求其主动腾退房产的公告后,以房产系“唯一住房”为由对抗执行。所谓“唯一住房”,应当是指仅仅能够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房产,需要满足价值、面积等综合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方某的房产地处当地高档小区,且面积较大,显然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标准。而且,在公安机关将方某抓获归案后,其家属立即全额偿还本案债务,足见其客观上确有履行能力。本案主客观都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苍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于同年6月5日将判决书邮寄送达被告人王某。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某的申请,该院于该年9月6号立案,并于次日向王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章某、杨甲、杨乙缴纳执行款8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320元,执行费10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新村某套房一间登记在王某名下,已在苍南法院 另一执行案件中查封并处置,申请人分得执行款306691元。后本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某反映,在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私自将其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湖前环城南路某号房屋进行转移处置。
苍南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王某于同年10月20日还清全部欠款,与申请执行人林某达成和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让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时间节点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即使申请执行人尚未申请执行,只要行为人在此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后续无法执行到位的,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6日,苍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对吴某欠陈某的借款6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4年4月8日出具执行通知书。
2014年3月7日,苍南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偿还许甲借款5万元、偿还许乙借款10万元。该两份文书于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苍南法院于5月7日出具了执行通知书。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其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渡龙办事处宕顶村旗杆内的一间无证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对陈某的债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正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尚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财产应当属于“无权处分”的状态。本案被告人吴正培,在执行过程中,擅自将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予以处置,并自行偿还当时并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此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损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属于拒不执行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7日,苍南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缪某偿还林某3779139元及利息。该份民事判决书于同年12月25日送达叶某,于次年1月5日送达缪某。2015年2月26日,温州市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按原判执行。同年3月10日,苍南法院依法通知被告人叶某、缪某缴纳执行款3779139元及利息。
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叶某、缪某于2015年8月18日将名下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东方郡公寓某室以216500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被执行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暂时性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使得判决确定的内容暂时未得到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司法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其危害后果应该包括致使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和暂时性无法执行。故即使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努力,采取执行手段,最终办结案件,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定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7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令刘甲对刘乙欠张某的4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4月14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委托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刘甲系温州某印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上述股权已经在诉讼阶段被依法保全。
同年8月份,刘甲为逃避法院执行,伙同公司股东刘丙、法定代表人郑某以虚假买卖形式将该公司两台近700万元的印刷机予以转移至重新成立的另一印务公司,且货款并未实际支付。刘丙、郑某在明知刘甲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协助,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判决结果
刘甲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刘丙、郑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刘甲作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致使公司财产价值大幅贬损,妄图通过“金蝉脱壳”的方式来逃避执行。而郑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丙作为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机器设备给新成立的公司,且没有实际收取价款,明显有异于正常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出卖机器设备却放弃价款,直接造成公司资产和刘甲相应股份价值减损,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本案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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