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不是公款旅游的借口!任性 旅游照样被处分!

“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时任经理赵友团,在任经理期间,对单位职工分两批次前往大连、青岛等地旅游,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主要责任,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赵友团同志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7月4日,苍南县纪委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2013年5月组织职工公款旅游一事作出处理,5名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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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今年小厅改造后,公司经济效益较好,大家工作也很辛苦,职工提议单位按照往年惯例外出放松放松,提请经理室研究。”

2013年4月底,苍南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了职工要求外出旅游的提议。

“可以,职工这几年也很辛苦,按照惯例出去放松放松也是应该的,在5月份分两批次开展,前期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时任经理赵友团拍板决定了外出旅游事宜,其他人员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办公室便开始忙前忙后地张罗起来。经与旅行社沟通,外出旅游时间分别定为5月10日至16日,5月17日至5月23日,目的地为大连、青岛、蓬莱、威海。


2017年12月,县纪委在开展春节期间正风肃纪专项督查行动中发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涉嫌公款旅游,随后对该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后发现,2013年5月,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在未经书面报批的情况下,由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经时任经理赵友团同意,组织人员分两批次前往大连、青岛等地旅游。第一批次旅游人员共20人,其中在职职工13人,职工家属5人、退休职工2人,前往大连星海湾、崂山景区等景点开展旅游活动,共计支出93119元,其中家属及退休职工旅游费用34394元自理。原计划定于2013年5月17日出发旅游的第二批职工,后因故未能出行,但产生相关费用4175元。同时为了安抚第二批未出行的10名在职职工情绪,后由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经时任经理赵友团同意,给予第二批未出行的10名在职职工每人发放2200元旅游补贴。两批次活动中,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共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84900元。案发后,有关人员清退了相关费用。


赵友团等人对旅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当问到为何要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顶风违纪公款旅游时,赵友团等人起初还为自己辩解:

“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开支都是自给自足,钱是大家挣的,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公款。职工外出走走放松一下本来就是单位的惯例,而且那几年职工也比较辛苦,再说当时中央八项规定刚出台不久,政策还没有传达到位,我们外出前还有向主管局联系领导口头报备,局里也没有制止,所以我们也就放心组织了……”


“中央省市三令五申不能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送礼,你们怎么能顶风违纪?自收自支、惯例、政策未传达到位都不是公款旅游的借口,你们这么做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

调查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既耐心又严肃的教育。


最终赵友团等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实交代违纪问题和作出深刻检查,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追回违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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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2018年4月,罗伟科作为时任县文广新局联系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领导,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公款旅游活动未制止,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受到诫勉谈话处理。2018年7月:


■ 时任经理赵友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副经理黄成跃、副经理林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副经理虞新旅受到记过处分。


【执纪者说】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应该用在公事上。赵友团、林勇、黄成跃、虞新旅身为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领导,用公款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和发放补偿,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执行纪律不能有例外,党政机关如此,企事业单位亦然,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虽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经济上自负盈亏,但这绝不意味着公款就可以恣意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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