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小微园厂房购买须知

一、入园企业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为苍南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

3.为小微园主导产业或其配套产业企业(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占比应≥70%,配套产业企业数量应≤30%),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4.入园非新办企业的上年或本年(截至准入评审时)税收总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产值不得低于200万元。被属地乡镇(或建设平台)列为环保整治对象的非新办企业,由属地乡镇(或建设平台)确认并出具相关意见后,可不受税收、产值规定限制,

5.入园新办企业实到注册资本金要达200万元以上,且必须取得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准入评审时须提供投资项目登记表及生产设备清单,企业入园后办理的工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业主名称必须与准入评审意见、销售合同一致,且企业股权不得变更。



二、小微园分割出售面积须在500-5000平方米(单幢出售的以实际面积为准,若单幢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则单个企业最多只能购买一幢,且必须为规上企业或投产一年后产值达到规上)。

三、严禁对厂房楼层进行结构性分层。

四、须充分考虑厂房楼面荷载情况,严禁超荷载生产。

五、入园企业购得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入园企业不得自行出租或转租厂房,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在销售或出租厂房时应在合同中与购买人或承租人约定,不得自行出售、出租(转租)厂房。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属地乡镇(或建设平台)按原合同出让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如属地乡镇(或建设平台)放弃回购,须经属地乡镇(或建设平台)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配套设施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

六、须在厂房通过综合验收后,水、电、消防、安全生产等符合生产使用功能,才能进驻生产。

七、入园后投入生产前要办理环保手续,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要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并自觉接受环保、安监、消防、综合执法、住建、市监等部门监管。

八、须独立安装电表,在小微园内实现“一企一表号”,并接受苍南县政府“亩均论英雄”改革企业综合评价。

九、预定登记对象名单还未上报政府审查的厂房,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不得拒绝企业报名登记。


监督举报电话:

县小微园办(县经信局):68881719

县住建局:5989600759902523(龙港)

县市监局:59871088


    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按苍政办〔2018〕112号文件第四点第(四)小点规定进行公开销售,销售对象范围为经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的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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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

1.《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苍政办〔2018〕112号)

http://www.cncn.gov.cn/art/2018/12/15/art_1268426_28113137.html

  2.《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苍政发〔2017〕174号文件的通知》(苍政发〔2018〕1号)

http://www.cncn.gov.cn/art/2018/2/1/art_1268426_15558513.html


来源:苍南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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