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这11家店被曝光!最高罚了75000元

         2019年浙江农贸市场散装食品专项抽检、2019年浙江重点餐饮专项抽检等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食品12批次,现已完成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16400566的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雷赛英食品店销售的散装榨菜,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1.68g/kg   ,标准限量 ≤1.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19F0930569。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3500   元。


二、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16400523的雪菜,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16400524的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谢丽云豆制品店销售的散装雪菜,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61g/kg,标准限量 ≤0.1g/kg ,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19F0927696 ;销售的散装“榨菜”,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86g/kg,标准限量 ≤0.1g/kg,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实测值为3.44g/kg   ,标准限量 ≤1.0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19F0927697。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雪菜、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4元;(二)处以罚款4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4064元。  



三、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16400489的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吴瑞芬食品店销售的散装榨菜,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43g/kg,标准限量 ≤0.1g/kg,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23g/kg   ,标准限量 ≤1.0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19F092635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超标的的榨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情形。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四、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01100568的海蜇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新凯越大酒店加工的海蜇丝(加工日期:2019-9-10),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832mg/kg,最大允许限量500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SP-D19016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海蜇丝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60.00元;(二)罚款1500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01100566的海蜇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海膳新一村酒家销售的海蜇丝(加工日期:2019-9-10),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1003mg/kg,最大允许限量500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SP-D190158。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海蜇丝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二)罚款15000.00元。(合计罚没款1028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01100534的海蜇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龙港大酒店加工的海蜇丝(加工日期:2019-09-10),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924mg/kg,最大允许限量500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SP-D19015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海蜇丝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74.00元;(二)罚款1500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01100560的海蜇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龙港福华大酒店加工的海蜇头(加工日期:2019-09-09),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815mg/kg,最大允许限量500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SP-D190152。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海蜇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9.60元;(二)罚款15000.00元。



八、抽样单编号为GC19330000300830051的老姜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浙江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姜粉(规格:125g/瓶,生产日期:2019-06-29),经宁波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①1.2×105②1.0×105③1.3×105④1.5×105⑤1.4×105CFU/g,最大允许限量n=5,c=2,m=104,M=105CFU/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SPJ201912979。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老姜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老姜粉173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982.5元;(三)罚款50000.00元。  



九、抽样单编号为GC19330000009932640的醋泡凤爪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运善副食品经营部在网上销售的醋泡凤爪(规格:252克/袋,生产日期:2019-09-21,标示生产者名称:苍南县大钔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1)37000(2)39000(3)61000(4)54000(5)64000 CFU/g,最大允许限量n=5,c=2,m=104,M=105CFU/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SP20193125。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因菌落总数属于出厂可变化指标,经核查未发现生产企业苍南县大钔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抽检产品标示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藏,经营环节未按其标示贮存条件进行销售,导致被抽检产品菌落总数项目超标。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醋泡凤爪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十、抽样单编号为GC19330000300800463的酸奶果粒烘焙燕麦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汤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果粒烘焙燕麦片(生产日期:2019-09-18,规格:450g/罐),在武义县桐琴镇简行电子商务商行网上销售时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网购抽检,产品经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其中霉菌项目实测值①8.2×10²②6.4×10²③3.4×10²④2.2×10²⑤3.6×10²CFU/g,最大允许限量n=5,c=2,m=50,M=102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J201912265。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霉菌项目符合规定的酸奶果粒烘焙燕麦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十一、抽样单编号为GC19330000301100220的信实海蜇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信实水产品加工厂生产的信实海蜇头(生产日期:2019-07-21,规格型号:500g/包),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其中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2.0×10⁶,2.9×10⁶,2.4×10⁶,3.0×10⁶,3.2×10⁶CFU/g,最大允许限量n=5,c=2,m=5×10⁴,M=10⁵ 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J190155。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信实海蜇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二)罚款人民币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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