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公安 |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灾害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所在片区、社区、村居申报并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对因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场所的防疫检查工作,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和检查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要求需居家隔离的,必须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不能外出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定点强制隔离措施,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医学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六、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七、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通过互联网、微信群、抖音、微博、QQ群等途径进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十、严惩“暴力伤医”行为,构成轻微伤害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轻伤及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龙港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龙港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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