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提升群众出行的安全意识,近日,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开展“文明守规、安全出行”为主题的交通文明守法出行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守法意识。
周日,交警在财富广场摆摊宣传
交警副大队长董宗乐教骑者规范使用头盔
登录“温州交警”公众号观看电动车警示教育片答题送头盔
警花们顶烈日送上新条例宣传单
利用路面执勤向过往电动车分发宣传单
利用有利位置开展阵地宣传
利用护栏开展阵地宣传
利用红绿灯LED、横幅、户外大显示屏等阵地开展条例宣传。
条例对骑行者规定: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超标二轮电动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驾驶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
◎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销售者、维修者规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来源:龙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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