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人雷仁的起诉书曝光,投案自首!重大立功表现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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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仁,男,1969年出生,畲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平阳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雷仁主动向前来调查的温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雷仁到案后,向监察部门提供查处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因涉嫌受贿罪,当日日被温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雷仁利用担任苍南县府办主任、中共苍南县委常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某某、孙某某、林某甲、欧某某等人财物共计682.2万元(人民币,下同),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8年至2009年期间,浙江**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为其企业在企业改制、资质升级等事项,向时任苍南县府办主任的被告人雷仁请托,被告人雷仁向相关职能部门打招呼予以关照。苏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并为继续得到雷仁的关照和支持,于2010年1月份,在苍南国际大酒店送其现金20万元,被告人雷仁予以收受。

2.2011年12月,苍南县**酒店有限公司因消防安全问题,多次被苍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处罚,该酒店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找到被告人雷仁帮忙,后被告人雷仁向消防部门打招呼予以关照。孙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并为继续得到雷仁的关照和支持,于2012年春节期间,在被告人雷仁家中送其现金5万元,被告人雷仁予以收受。

3.2013年至2014年期间,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甲为其开发的位于苍南县**镇的**财富中心房地产项目规划调整事项,多次找被告人雷仁帮忙。在被告人雷仁的沟通协调下,该项目规划调整事项在其参与决策的苍南县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上通过。2013年11月22日,林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雷仁的帮助,将现金500万元存入被告人雷仁指定的亲属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雷仁予以收受。

4.2014年1月,浙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向雷仁提出借款200万元,被告人雷仁予以答应,并趁机提出月息9%的高额利息,欧某某为与被告人雷仁拉好关系,以便日后向被告人雷仁请托办事而予以答应。至2015年2月,欧某某向被告人雷仁支付了157.2万元的非正常利息,被告人雷仁予以收受。上述期间及之后,欧某某为其亲友涉嫌犯罪的处理、员工家属工作调动、亲友子女就学等事项向被告人雷仁请托,被告人雷仁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予以关照。

被告人雷仁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82.2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雷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仁自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仁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雷仁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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