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您也许都听说过,
但您知道“虚假诉讼”(打假官司)吗?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发生了民事纠纷,
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成为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同时也有人企图从中钻法律空子
以达成自己的“阴谋”。
近日,就有两人把法律视为儿戏,
上演了一出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大戏!
案中原告和被告联合利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提交“假借条+假流水”,
企图瞒天过海,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也成为龙港法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虚假诉讼,无中生有,休想“全身而退”!
在龙港法院组织案件“回头看”过程中,经办人发现了案件中的“猫腻”,遂进行重新调查。通过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多轮谈话后,查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据以起诉的证据系伪造,法院当即对二被告人分别作出100000元的顶格处罚。同时,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模拟案件图释
案件审理
虚假诉讼罪成立
4月28日,龙港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0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认罪服法。
被告人
我们真的十分后悔,因为一己的私利去挑战司法的权威,真的糊涂至极!我们以后一定做个诚实守信的好公民!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亵渎,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系我市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首个刑事案件,彰显了龙港法院坚决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决心。
法律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武器,更是揭穿谎言的利器。切莫因一时之歪念幻想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来源:龙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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