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首例!已移送公安部门!

  为稳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暨"除险保安"行动,平安护航二十大,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查处龙港市首例非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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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市执法局在永平社区一家废品收购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贮存大量废油墨桶,属于危险固体废物。同时查明,该公司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经执法人员通宵奋战,第一时间将废油墨桶安全送入有资质的危废收运处置公司的危废仓库,初步统计转运处置量达到5.9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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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且处置量超过3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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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违法者予以严厉打击,并将嫌刑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毒性或者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油漆桶、废油墨桶、废机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废品回收站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切莫因为图小利而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处置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最终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视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另外,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要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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