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根据《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龙港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龙办发〔20202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2315日—515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全职在龙港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EF1类人才。

2.在职要求。已与在龙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且已以在龙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

3.住房要求。(1)申请人及配偶自20191224日起,在温州范围内未拥有过住房(含预售商品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含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2)申请人在20191224日(含)前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20191224日后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3)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配售房源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申请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reward.wenzhou.gov.cn/wzrc/--“申报事项”--“人才住房配售”进行填报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请先行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认定),按提示填报单位及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等;(2)单位公示现场照片、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3)与在龙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4)已以在龙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6F1类人才需相应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7)婚姻状况材料。

龙港市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省部属在温企业以由在温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受理。

(二)审核准入。各职能部门统一登录人才住房系统,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市资源与建设局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市委人才办和市资源与建设局确认后予以资格准入登记。

(三)摇号选房。市资源与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核人才数情况,制定认购方案,并在市政府网站发布认购公告。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实施,按照人才层次类别从高到低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分组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具体房号,同组先选先得,选房后签订配售确认单,具体流程以发布的认购公告为准。

四、房源情况

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情况另行公布。

五、应知事项

(一)所称的我市用人单位:1.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龙港市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2.市属国有企业;3.省部属企业在龙港市设立的分支机构;4.市机关事业单位。

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二)所称的学历指国内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全日制”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类别、学信网查询结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等为辅助证明材料。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或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由市社会事业局核定。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以市社会事业局核定为准。

(三)所称的全职工作:1.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每年在龙工作满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放宽至6个月以上)。3.国内人才统一要求以在龙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龙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院士、“瓯越鲲鹏计划”“瓯越海智计划”和海外工程师对象未满70周岁;5.除龙港市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认定为派遣来龙、退休返聘、柔性引才类别的,不属于全职。

(四)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

(五)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六)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3.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七)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八)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租房补贴在保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承租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九)申请人享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列入人才住房政府优惠政策核查范围。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十)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和个人征信系统,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

六、咨询电话

市委人才办:0577-68086096 

市社会事业局:0577-59911862 

市资源与建设局:0577-59902536

市市监局:0577-59892720

市税务局:0577-68660690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龙港分中心:0577-68626372

市国资运营公司: 0577-59919910


附件:

1.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版)

2.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1版)和温州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20

3.XX 单位)符合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初审条件人员名单公示

4.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 

5.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

 

 

中共龙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2312

 

 

附件1

 

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

(2022版)


一、A类(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性重要奖项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省“鲲鹏行动”计划入选者。

4.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5.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美英德法日加澳等发达国家院士。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 

二、B类(国家领军人才) 

1.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不含青年拔尖项目);国家级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长江学者(不含青年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国家杰青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科技奖获得者。

2.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3.省特级专家;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全国文化名家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 

4.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大工匠。 

5.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得者。 

6.5年来,担任过世界 500 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7.“瓯越鲲鹏计划”入选者。 

三、C类(省级领军人才) 

1.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项目入选者、国家级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国家优青基金获得者;梁思成奖获得者。 

2.省“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政府“西湖友谊奖”获得者、省“海外工程师”、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3.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4.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技术能手、浙江杰出工匠;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5.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入选者、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名中医、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省卫生领军人才;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6.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7.5年来,担任过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世界500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 

8.“瓯越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四、D类(市级领军人才) 

1.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省卫生创新人才、省医坛新秀;省有突出贡献青年科技人才;获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不含市场评价人才)。 

2.省技术能手、浙江工匠。 

3.“瓯越海智计划”入选者。 

4.“瓯越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原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5.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6.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三名完成人,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入选者;奥运会奖牌获得者。 

7.“德国IF设计金奖”“红点奖最佳设计奖(best of the best)”“IDEA金奖”获得者,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红星奖金奖获得者,光华龙腾十佳奖等获得者,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带头人。以上均要求为主要设计人。 

8.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近5年主持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E类(高级人才) 

1.获得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不含外籍语言教师及市场评价人才)。 

2.“瓯越高水平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前5名),原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负责人。 

3.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教坛新秀,市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浙江青年工匠、瓯越工匠、瓯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市首席技师;市名中医、市医坛新秀;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才;原市“5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市名师名家。 

4.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奖者(前3位完成人),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者(前3位完成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带头人,市工业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市“创新创业名师工作室”名师。 

5.任职时年销售收入超2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6.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才;市“卓越工程师”;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1)近5年主持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市科技局认定结果为依据)。(2)市科学技术二等奖、三等奖获奖者(前3位完成人)。(3)为主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4)近3年取得其他成果且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7.具有博士学位人才,QS(泰晤士、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大学或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8年以来省委组织部统一面向省市机关选调高校范围招录的选调生。 

8.奥运会奖牌教练员,世界锦标赛奖牌、世界杯(总决赛)奖牌、亚运会冠军、全运会(竞技组)冠军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9.县(市、区)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鹿城区“白鹿引才工程”,龙湾区“罗峰领雁计划”,瓯海区“龙脊人才计划”,洞头区“才聚百岛”特支计划,乐清市“凤栖雁山”特支计划,瑞安市“云江英才”培育计划,永嘉县(特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文成县杰出人才,平阳县“百名英才引育计划”,泰顺县杰出人才与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苍南县“玉苍英才”特支计划,龙港市“龙城鲲鹏”计划,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创新创业人才工程。 

六、F类(优秀人才) 

F1.全职在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的人才;浙江省金牌导游员;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的人才。 

F2.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F3.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经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认定的F3类人才。

说明:

1.本目录所称“省级”“省”特指“浙江省”,所称“市级”“市”特指“温州市”。其他省市人才称号获得者,统一通过参评“瓯越英才计划”后认定。 

2.ABCDEF类人才称号全市统一,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不再制定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办认定,县(市、区)F类人才由县(市、区)委人才办认定,省属在温单位、市直属单位F类人才由所在单位认定。 

3.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每年更新发布,新版发布后,原版不再执行。目录调整后,已认定的人才按照有利于人才的原则重新认定。

 


附件2

 

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

(第1版)


一、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目录

(一)电子信息类。包括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软件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物联网应用技术、物联网工程技术、数字媒体设备管理、电子商务、电力电子技术、嵌入式软件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集成电路技术、汽车电子、图像识别、传感技术等。

(二)智能制造类。包括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化工反腐设备、食品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制药机械、包装及印刷机械、电气电机研发、阀门设计、机械设计及自动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焊接技术与自动化、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制造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与维护、精益生产及优化、光机电一体化、激光等特种加工、快速工装及模具设计等。 

(三)新型材料类。包括复合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金属轧制等。 

(四)生命健康类。包括医疗设备应用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制剂研发、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农产品(水产品)加工及储藏工程、水产饲料加工工艺、海洋技术等。 

(五)建设工程和环保技术类。包括建筑市政工程技术、污染修复与生态工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等。 

(六)文化创意与工业设计类。服装设计与工艺、工业仿真技术、产品外观设计与制作、结构功能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模具设计与制造、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影视编导、影视制片管理等。 

二、职业资格专业目录 

钳工(工具、装配、机修)、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机床装调维修工、焊工、铸造工等。 

三、其他资格证书目录 

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


温州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20)


关于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5.jpg

关于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4.jpg关于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3告.jpg关于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2.jpg关于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1.jpg

附件3

(XX 单位)符合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初审条件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文件精神,现对以下符合龙港市第四批人才住房配售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人才资格类别

名下有无住房

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情况

























公示时间: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反映问题的方式和要求: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           反映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举报受理电话:XX。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

贡献积分指标


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第四条规定要求,现设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贡献积分指标及分值,具体如下:

一、贡献成果(采取积分制,可叠加计分)

1.论文类: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SSCI一区收录论文(或《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计100分,SCISSCI二区收录论文(或AHCI源期刊、浙大标准人文社科类权威期刊论文)1篇计50分,SCISSCI三区收录论文(或浙大标准人文社科类一级期刊论文)1篇计20分,SCISSCI四区收录论文(或CSSCⅠ来源期刊论文)1篇计10分;

2.专利类:授权发明专利1项计100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计20分,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项计10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计10分;

3.课题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计100分、省部级科研项目计 50分、市厅级重大科研项目计20分、市厅级一般项目计10分,参与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排名前5)计100分,课题类不包括会议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

4.标准类:为主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计100分、国家标准1项计50分、行业标准1项计10分,参与制修订积分减半计算;

5.奖项类: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前5完成人)计100分;

6.考核类:近五年年度考核等次优秀1次计40分;

7.其他类: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及以上计100分。

二、荣誉称号(采取达标制,获得一项即计100分)

1.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五一劳动奖”;

2.全国、省奥林匹克竞赛金牌获得者指导教师,省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级及以上“师德楷模”“春蚕奖”“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学科骨干教师”,市“尊重教育、尊重人才突出贡献个人”,县级及以上“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以及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相当层次荣誉称号获得者;

3.“国医大师”“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温州市“瓯越名医”,县级及以上“名院长”“名医师”“名中医”“医坛新秀”“医德模范”“先进护理工作者”“优秀家庭医生”“最美温州人·最美医生护士”“十佳医生护士”,以及经县级及以上卫健部门认定的相当层次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学历职称(采取附加分制,选择一个项目计分)

1.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计50分;

2.毕业于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高校计50分;

3.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计50分;

4.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副高以上职称计100分;

5.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计100分。


附件5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


姓    名


身份证


工作单位


贡献积分值事项


分  值










                       总分(达100分即可):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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