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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江 温州发布

为维护城市环境整洁,规范市容秩序和保障居民住宅安宁,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涂写、喷涂、刻画广告和向住宅发送广告行为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张贴、涂写、喷涂、刻画广告,未经同意或请求不得向住宅发送广告。住宅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楼道、墙面、门窗、信箱、电梯等影响住宅安宁的区域或设施,向住宅发送广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张贴、涂写、喷涂、刻画、投递、悬挂、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等。
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住宅发送广告;违反该规定的,将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黄赌毒、诈骗、伪造证件印章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商业广告,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涂写、喷涂、刻画广告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取证,并以电信用户从事破坏市容市貌违法行为,移送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采取暂停服务、限制功能等措施。
凡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已张贴、涂写、喷涂、刻画、投递、悬挂、散发的违法广告。逾期未清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物业公司、社区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小广告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特此通告。
龙港市公安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costne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