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一个月!即日起,龙港严查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

浙江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们注意了!

清患三号专项整治启动

随着天气转暖,电动自行车出行增多,但一种常见的行为却隐藏着巨大风险——私自加装遮阳篷(车篷)。这种看似“实用”的改装,实际上严重危害骑行安全,扰乱交通秩序。

为全面深化春季交通秩序整治,切实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浙江交警自即日起至4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患三号”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专项整治行动!



为何要严查“加装车篷”?

自身安全风险剧增:加装车篷会改变车辆重心,降低稳定性,遇风易侧翻;遮挡视线,影响观察路况和后方来车;增加车辆宽度,容易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剐蹭;限制灵活转向,紧急情况难以避险。

整体交通秩序受扰:加装车篷的车辆占用空间增大,影响道路通行效率,易造成拥堵和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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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查处案例)

宁波:车篷遮视线撞上行人   人受伤车受损

近日,晚7时许,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宁波慈溪一处路口直行时,因视线被加装的车篷阻挡,与一名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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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车篷遮视线误闯红灯 未戴头盔自食苦果

近日,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温州一路口左转时,同样因视线被加装的车篷阻挡,闯红灯与正常直行公交车发生碰撞。余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交警认定其负全责,依法处罚并责令拆除车篷。







浙江公安交警提醒

安全无小事!私装遮阳篷(车篷)属于违法行为,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

⏩请已加装车篷的车主,务必立即自行拆除!

⏩切勿再购买、安装此类非法装置!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加装、销售车篷等行为(可通过各地交警官方渠道)。

守护安全  从“头”开始

一次拆除  多一份安心

让我们共同努力

摒弃交通陋习  遵守交通法规

共建浙江安全、有序、

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链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人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限速装置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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