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维护大米等民生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为打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攻坚战、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大米等民生物资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大米等民生物资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广大群众不转谣、不信谣,合理采购大米等民生物资,各级政府会保障辖区民生物资供应正常,价格稳定。

二、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律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值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张,或者不正当囤积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着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领,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实施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等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銷售商品、无正当理由决绝进行交易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

四、各乡镇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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