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 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下列场所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收费;(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政府投资的市政配套停车场收费;(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停放服务收费。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有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三、我市道路停车和政府投资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车型大小、停放时间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停车场收费类别的确定和调整,根据城市发展等因素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者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