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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需对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该地块房屋实际状况,将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范围:人民路98号、人民路104号、人民路112号、人民路118号、人民路120号、人民路122号、人民路124号、人民路126号、人民路130号、人民路132号、人民路134号、建新路171号、建新路173号、建新路175号、建新路177号、建新路179号、建新路181号、建新路183号、建新路185号、建新路187号、建新路189号、建新路191号、建新路193号、建新路195号、建新路197号、建新路199号、建新路201号、建新路203号、建新路205号、建新路207号、建新路209号、建新路211号、建新路213号、建新路215号、建新路217号、建新路219号、建新路221号、建新路223号、建新路225号、建新路227号、建新路229号、建新路231号、建新路233号、建新路235号、建新路237号、建新路239号、建新路241号、建新路243号、建新路247号、建新路249号、建新路251号、建新路253号、建新路255号、建新路257号、建新路259号、建新路261号、建新路263号、建新路265号、建新路267号、龙港商厦等及该范围内未标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户口迁入或分户;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赔偿。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附件: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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