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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客户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面修订后,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充分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男女平等和妇女的全面发展。
此次修订有九大“新变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同时完善了相关保障措施,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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