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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交警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
毒害、腐蚀等性质
一旦储存不当引发事故
会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然而一些企业心存侥幸
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案例一: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龙港市发展路的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门口及仓库内存有大量丁烷气体瓶,均未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倾倒。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要求,对位于龙港市科技路的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性油墨中间仓库设有非防爆插座,印刷机台油墨槽上方照明灯未防爆,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龙港市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2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彩虹智慧创业园的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内存放有二氯甲烷1桶、异丙醇3桶(规格为180kg/桶),外包装上均有易燃液体标识,均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且该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设置于逃生楼梯下方,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7日,龙港市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苍南县龙港某废旧金属回收服务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龙港市龙新路的某废旧金属回收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氧气瓶15个,其中满瓶11个,空瓶4个,均未采取防止倾倒的安全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22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龙港市某印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03月1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要求,对位于龙港市世纪大道的龙港市某印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溶剂仓库内存放二氯甲烷2桶、乙丙醇1桶、正丙旨1桶(180kg/桶),外包装上有易燃液体标识,均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现场未采取防静电、通风、安全周知卡、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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