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龙港全市范围启动拆除防盗窗!


广大市民朋友们:

您好!

为改善市容市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盗窗(网)专项整治行动。

我们特向广大市民发出以下倡议:

一、请广大市民朋友充分认识到不规范防盗窗的危害性,特别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封闭式防盗窗将成为逃生的“拦路虎”,严重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倡导大家主动拆除建筑物上不规范的防盗窗,特别是那些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封闭式防盗窗。

二、对于确需安装防盗窗的市民,请务必选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防盗窗,并确保其不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同时,防盗窗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的要求,不影响建筑物的美观和统一。

三、请广大市民放心,随着我市治安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路面安全巡逻治安检查频率的增加,以及城市天网系统的日益完善,我们的城市已经具备了较高的安全防范能力。拆除不规范的防盗窗后,您的家庭安全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四、即日起,龙港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拆除清理工作。经劝导拒不改正的或责令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人员密集场所尽快对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进行拆改,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对住宅内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等障碍物予以拆改,为生命“网开一面”。请广大市民朋友互相提醒,及时拆改!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龙港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龙港市“三改一拆”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一、典型案例

上海奉贤区某市场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情形。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款,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麻阳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一幼儿园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窗设置封闭的金属防盗网,且不能从内部开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消防部门在经过调查取证和处罚告知等一系列程序后依法依规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事故

2021年6月25日,河南省柘城县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经调查火灾发生时,浓烟迅速从一层蔓延到二层,堵住了二楼人员唯一的逃生通道,而二层靠后院学员住宿房间的外窗均安装了防盗网和铁栅栏,导致最后的逃生通道也被堵住。最终,这起火灾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

2022年12月13日,海南海口市一栋3层民宅深夜突发火灾。事发时父母外出,两个孩子被困。因现场火势太大,消防员利用梯子爬升到3楼,对阳台防盗窗进行破拆。经过紧急救援才将两名儿童救出,令人痛心的是两个孩子送医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2023年4月17日,福建福州市台江区一居民楼7楼,住户家中发生火灾,明火从房内猛烈燃烧,屋内人员从窗户逃生,因有防护栏(防盗窗)逃生未果,火灾致两人不幸身亡。

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导致39人遇难9人受伤。火灾事故现场暴露出“逃生通道”受阻、安全出口封闭防盗窗封死等突出问题。


三、法条依据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1.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1.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第五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1.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2.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

3.相关标准与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

7.3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设施日常管理:

a)楼层的阳台、窗台等部位不应设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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