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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相关政策规章精神。本机关已组织相关部门对《龙港市城乡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论证,现将该办法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实施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
邮箱:312410739@qq.com
地址:龙港市西一街181号,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B幢2楼。
联系人:方明才;联系电话:0577-59902520。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4年12月26日
龙港市城乡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港市城乡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乡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C、D级的房屋。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实施单位进行人员腾空封堵,在拆迁范围外的C级应修缮加固,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原址拆建。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征收计划、拆迁计划的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危旧房改造综合协调及相应建设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参与拆除翻建类危旧房改造联合会审,依职责办理规划核实、补缴土地出让金、确权登记等手续。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依职责组织联合会审,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条各联合党委社区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辖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普查、督促治理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指导属地社区项目进行备案,对无主危旧房实施代管并治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市经发、综合执法、财政、水务、消防等相关部门依职能配合和指导辖区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
社区联合党委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危旧房普查,依职责制止、查处、拆除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承担辖区范围内危旧房督促治理以及应急抢险的具体组织实施事项。
第五条城乡危旧房改造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措并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绿色安全、优化简化”的原则,打造绿色、宜居、韧性、智慧的“好房子”。
第六条在确保改善房屋安全状况及不突破生态环境底线管控要求,且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乡危旧房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改造提升:
(1)维修加固。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通过局部拆换(或加固)建筑组成部分、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强化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予以改造;
(2)拆除翻建。通过整体拆除翻建并优化相关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方式予以改造。
第七条城乡危旧房屋改造项目鼓励户型设计和空间布局创新,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推广应用新型工业化建造,并按以下标准进行改造提升:
(一)单幢危旧房屋可按“原拆原建”的原则标准进行改造,并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开展连片集中改造。
(二)老旧小区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标准实施拆除翻建,并宜按照集约用地原则优化空间布局,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建设,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小区人居环境。
第八条城乡危旧房改造项目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主筹资实施,也可依法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实施。
其中,政府公房改造资金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筹解决。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危旧房采取拆除翻建方式实施改造提升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无需办理供地手续。
(一)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与建筑基底一致,则翻建只能在原房屋建筑基底内进行。
(二)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大于建筑基底,则翻建可在原净用地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拆除翻建的城乡危旧房改造项目,满足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间距、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指标和要求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但应综合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性管理等保障措施提高结构、消防安全水平和通过第五立面利用、垂直绿化等方式提高绿化水平。
第十一条城乡危旧房改造项目原则上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若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设置等难以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现状或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防火性能、增设室外消火栓以及加强后期使用管理等加强性措施。
第十二条城乡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产权手续不全的,由资规局负责组织完善手续,在土地及房屋主体、功能、面积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危旧房改造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鼓励银行机构提供专项融资服务,支持通过房产抵押进行融资担保,支持房屋安全责任人按规定通过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第三章 改造程序
第十四条危旧房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为危旧房改造活动的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若无法确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可按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确认。
第十五条多产权人的城乡危旧房需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表决同意改造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后,方可启动改造。鼓励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代表全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起和开展相关改造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自主委托政府、原房改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意愿征求、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改造协议签订、报建报批、工程建设(工程设计)等具体工作。
单一产权的危旧房改造,可直接开展下步工作。所在社区联合党委应当对危旧房改造工作给予支持和引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做好居民的解释和疏导,积极促成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危旧房改造项目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满足结构、安全需要,符合建筑风貌管理要求。如涉及原不动产单元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动的,设计方案应进行标注。
多产权人的城乡危旧房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予以优化完善。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设计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指导工作,出具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经各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充分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意见,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改造范围、改造内容、成本测算及资金筹措、房屋产权分配方案、工程周期、后续物业管理方案等。
第十八条项目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单一产权的危旧房改造,可直接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开展下步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与全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订改造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实施方案、设计方案、签约时间等。签约面积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约比例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协议方可生效。协议生效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开展相应加固或者拆除重建工作。
未达到签约比例的,项目自动终止。
单一产权的危旧房改造,可直接开展下步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危旧房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一)对维修加固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且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规划用途的,无需办理规划手续。其中,达到限额以上工程的维修加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持申请材料直接到所属社区联合党委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完成竣工验收。
(二)对拆除翻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牵头受理改造申请,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并出具联审意见。经审查通过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项目属地社区联合党委,将设计方案在改造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小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市行政审批局依据联审意见及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到所属社区联合党委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城乡危旧房改造项目依法完成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后,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危旧房完成改造后,当事人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对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本市出让金计收规则计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牵头建立联合监管并做好和市执法局的衔接工作,落实危旧房屋改造的全过程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危旧房屋,制止和查处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等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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