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新城集中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一:浙江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南城路的浙江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出租给温州卓某某刷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4年9月2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新城创业园的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1楼和4楼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出租给龙港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则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4年9月2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新双鲸产业园的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温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则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4年10月1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新双鲸产业园的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出租给龙港市某某工艺品厂等2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则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4年10月1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龙港市某某毛毯厂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东城路(城东工业园区H2)的龙港市某某毛毯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出租给龙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则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4年10月22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世纪科技创业园的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则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4年10月2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黄河产业园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林某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则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4年11月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龙港市某某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世纪科技创业园的龙港市某某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则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4年11月12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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