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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港
案例一: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第四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3日下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业企业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对龙港市巴曹工业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第四分公司的员工姚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核查,姚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5年2月1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港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8日下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我市应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查工作》的函件,对位于龙港市新城新材料产业园的龙港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固定员工15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参保人员为10人,当事人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存在未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该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规定。2025年3月1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龙港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龙港市东塘路的龙港市某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3号楼1楼楼梯间存有氨水1桶、乙酸乙酯1桶、工业酒精1桶,规格均为180KG/桶,现场无人体静电消除器、防爆排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规定,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龙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4日上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的龙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龙港市某某盖光加工厂和龙港市某某打样服务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已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5年2月2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温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1日下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龙港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办单对位于李家垟陇西路的温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核实,贺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生产车间进行电焊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5年3月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温州市某某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4日下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世纪工业园的温州市某某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标志”的规定。2025年3月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温州市某某电镀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1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温应急函,对温州市某某电镀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复核时,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开始投产之后未按照温州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分类分级管控的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属于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案。安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的规定。2025年1月2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浙江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7日上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龙港市工业企业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对位于龙港市城东工业区的浙江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温州市某某印花材料有限公司等17家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已与17家企业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租赁期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5年3月1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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