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新城:环境卫生大清扫,扮靓城市“会客厅”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需对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该地块房屋实际状况,将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金龙街、西至龙港大桥,道路总长约5KM。具体门牌如下:沿江路419-11、12号(一层),沿江路419-13、14号(一层),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3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3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4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4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5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5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601室,沿江路593-599号6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7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702室,沿江路421-1号,沿江路421-2号,沿江路421-3号,沿江路421-4号,沿江路421-5号,沿江路421-6号,沿江路423号,沿江路425号,沿江路427号,沿江路429号,沿江路431号,沿江路433号,沿江路435号,沿江路439号,沿江路441号,沿江路443号,沿江路445号,沿江路447号,沿江路449号,沿江路451号,沿江路453号,沿江路455号,沿江路457号,沿江路465号,沿江路473号,沿江路617号,沿江路477号,沿江路479号,沿江路483号,沿江路485号,沿江路487号,沿江路489号,沿江路681号,沿江路493号,沿江路499号,沿江西路503号,沿江路505号,沿江路509号,沿江路519号,沿江路523号,沿江西路523号,沿江路525号,沿江路545-549号,沿江路541-543号等及该范围内未注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具体以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红线图为准,已纳入龙港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户口迁入或分户;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内被征收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附件: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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