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曝光!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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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苍南龙港某某铝箔复合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龙港新城区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对龙港市龙诚小微创业园的苍南龙港某某铝箔复合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中间仓库虽已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防爆排风、防爆灯等安全措施,但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5年6月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港市某某五金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简介】2025年03月1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温州市龙港市世纪科技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龙港市某某五金经营部员工郑某某在园区内从事电焊作业,经现场核实,该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证件到期未复审,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5年6月1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龙港市新双鲸产业园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危化品中间仓库未安装气体浓度报警仪、人体静电消除器等安全措施,仓库内存有异丙醇3桶(180kg/ 桶)、柴油1桶(180kg/桶)、还原剂2桶(180kg/桶)等危化品,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5年5月2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温州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2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龙港市新城区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位于龙港市东塘路的温州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长期占用车间疏散通道安放设备、堆放货物,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2025年6月1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温州某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未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1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龙港新城区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对位于龙港市龙诚小微创业园的温州某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2025年6月1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科技路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危化品中间仓库(储存油性油墨)的探测报警器关闭1处,属于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2025年5月2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位于龙港市新雅工业区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将厂房出租给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期间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属于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2025年6月11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温州某某印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龙港市金盛路的温州亚利印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外面的铁皮房内存放2桶己烷(规格为每桶180Kg),2桶甲醇(规格为每桶180Kg),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现场未安装气体浓度报警仪、人体静电消除器等安全措施,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经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5年6月2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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