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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气象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龙港公安交管部门自7月23日起启动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靶向治理改装乱象,严查非法改装加装违法行为,从源头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织密路面管控网络。龙港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定点值守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城市主干道重点路段设卡检查;对查获的改装车辆同步溯源追查销售、维修渠道,移交对应职能部门跟进处置,实现 “查获一起、追溯一环、整治一片”。

执法全程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轻微违法当场劝导整改、宣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置并开展警示教育,现场协助拆除雨篷等违规加装装置,引导电动自行车车主主动配合整改、规范行车。

紧盯源头管控核心阵地。龙港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联合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多家电动自行车经销门店及维修网点开展专项检查。

执法人员逐一核验车辆 3C 认证、出厂参数与销售台账,严查售卖超标车辆、拆除限速装置、违规改装电池、售卖非标车型等行为。

现场,执法人员通报违规改装典型事故案例以案示警,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自查责任、清理违规配件。

同时明确未成年人购车管控要求,严禁向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售车,引导经营者守牢合规底线,从源头阻断隐患车辆流入市场。

下一步,龙港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深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源头排查与路面整治,强化宣传引导与执法震慑,全力守护群众出行平安。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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