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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龙港市岺浦村卫生室实施了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05189.6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0967.9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玖佰陆拾柒元玖角整(¥60967.9)。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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