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港西城路(西二街至西三街段)周边停水的通知
龙港水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为龙港市方泰嘉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商户水费、超出规定上浮幅度收取转供电电费、擅自变更分摊方式变相提高公摊水电费标准的行为,多收价款合计43960.89元。本局依法重新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累计退还多收价款32094.88元,剩余难以退还的多收价款11866.01元。2025年7月起,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经营场所迁移至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以外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商户水费、超出规定上浮幅度收取转供电电费、擅自变更分摊方式变相提高公摊水电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擅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难以退还的多收价款(违法所得)11866.01元;二、处以罚款152000元,罚没款合计163866.01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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