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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烟花爆竹依法、安全、文明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制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全年除农历大年除夕夜通宵燃放外,其余时间一律限上午7时至晚上22时。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三、安全管理规定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燃放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责任追究
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政务热线电话:12345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责任编辑:costne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