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龙港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021修订)》进行修订的通知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龙港市财政局

关于对《龙港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021修订)》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温州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温市科发〔2019〕54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二十条”办法》(龙政发〔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公竞办〔2022〕6号)要求,现将《龙港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七条“创新券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公布为准)和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同意的地方创新载体”修订为“创新券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以及地方载体。

特此通知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龙港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2年10月28日印发

  

龙港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温州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温市科发〔2019〕54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龙政发[2021]2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创新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具体负责创新券的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和创新券的审核、受理、公示、兑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

第六条 使用范围

1.委托(合作)开发。委托(合作)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签订的合同需在1个月内向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备案,否则不予以享受政策)。

2.工农业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工农业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等设计。

3.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4.科技查新。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第七条 创新券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以及省内市、县(区)地方载体。

第八条  申请地方创新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和国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申请注册为地方创新载体的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填报申请,在本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其它单位只需提供1.2.5项材料):

1.《龙港市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

6.上年度财务报表;

7.创新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其他能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8.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方式,申领、发放、使用等环节须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stbrain/进行。

第十条 创新券原则上“诚实申请、先领先得、定期兑付”。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全市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创新券的使用。企业凭营业执照,创新券使用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根据不同服务类别和使用对象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支持比例。

使用规则:企业按需申领创新券额度,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回收,申报周期内可多次申领。同个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拆分使用创新券。企业持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委托(合作)开发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过10万元。

2.检验检测、工农业设计、购买科技服务、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3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过2万元。

3.申报周期内,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不属于重点支持对象的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浙江科技大脑”网上平台常年受理创新券申请,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兑付一次(线上)。创新券使用企业应在发票日期起1年以内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交兑付申请,并通过邮箱:1293762827@qq.com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企业自付资金发票、付款凭证、服务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合作)开发、工农业设计类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十二条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工业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在兑现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的均不享受创新券政策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能重复使用。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付申请,逾期不得使用与兑付。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付时,需提交市经济发展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创新券兑付。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市经济发展局自异议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给予回复。

第十五条 对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并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相关机构,应当保护创新券使用者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港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1修订)》(龙经发〔202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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