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苍政办〔201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苍南县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更好地发挥县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224号)和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县财政设立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预算。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能耗低污染少、科技含量高、产品竞争力强,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和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型企业。

(三)鼓励创新原则。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县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扶持范围

本县境内工业企业经经贸部门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的单位电耗产值应在12元以上,否则不享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二)再生气流纺、合成革、造纸、电镀、印染、家具制造等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项目,均不予享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三)印刷企业引进的主设备胶印机应在四开五色以上(含四开五色)。其他行业购置、更新设备必须具有低能耗、低污染,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

(四)塑料编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购置设备的技改项目,给予享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简单扩大生产购置设备的项目,不予享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五)新办企业不享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除外),但新设立企业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与原有企业相同的,该新设立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享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必须经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并按核准或备案内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规范,建设工期合理,且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高新技术企业、县A类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八大领域重点》、《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一般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400万元以上,且通过技改项目验收。

(五)设备更新改造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为2年,含有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为3年。

(六)同类项目凡获得县级财政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一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技改项目批准内容范围用于购置设备直接投资额的3%一次性安排补助。每个企业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县A类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按企业技改项目批准内容范围用于购置设备直接投资额的4%一次性安排补助。每个企业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技改项目批准内容范围用于购置设备直接投资额的5%一次性安排补助。每个企业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八大领域重点》、《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技改项目批准内容范围用于购置设备直接投资额的7%一次性安排补助。每个企业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企业亩均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加一个百分点;企业亩均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加二个百分点。

(六)企业经技改验收通过后,当年或次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或者当年或次年税收在80万元以上,方予以兑现补助。

第六条申报程序

项目承担企业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苍南县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项目验收会议纪要、项目设备购置直接投资有效凭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经县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下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文件。由县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第七条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县财政局、经贸局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对上年度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绩效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评价,抽查率不得低于20%。通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三)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苍政发〔2010111号》文件有关技术改造项目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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