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

 

苍政发〔201222

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和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国务院明确的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类产业,及浙江省在此基础上增加的海洋新兴产业和核电关联产业两大类,共计九类【详见附件1《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经信投资﹝2011622号文件)】,其中温州地区明确重点为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我县具体项目是否符合战略新兴产业范畴,由县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指导目录认定。

二、加强产业规划引导。根据我县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布局在苍南工业园区、临港产业基地及灵溪、龙港工业功能区。对我县现有的为数不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核电关联、新能源、新材料等)要予以重点扶持;对有一定条件和基础,通过改造提升可以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和项目要做好引导培育;招商引资要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通过壮大扶持存量,引进落地增量来做大做强我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加强项目用地支持。经项目准入审查通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乡镇要提前开展政策处理工作,县政府优先安排对接地块土地指标,县联席会议第一时间审议用地对接;

 

用地价格一事一议,优惠部分金额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准入和批后监管的意见》(苍政发﹝201134号文件)执行。退还收回储备的工业用地、兼并重组的土地资产优先用于战略型新兴产业发展,重组中涉及相关税费按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财政补助。

四、加强用电保障支持。凡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企业予以确保用电,不列入有序用电范围。

五、加强财政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技改项目一律按纯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技改补助,当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新建项目的设备投资参照技改政策予以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4%,当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项目予以优先申请国家、省市的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六、加强银行信贷扶持。定期开展银行-企业、银行-项目对接,对项目进行重点推介。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服务,给予最优惠的贷款利率。

七、加强社会融资指导。帮助企业联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发行企业债、非上市融资、上市融资的业务工作。

八、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指导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化知识产业的创造、应用和保护,指导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和保护、检测认证、创业创投、技术交易和管理咨询。税务部门要逐家企业主动落实相关税收的减、退、免政策;经验收通过的技术创新类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上限予以补助。

九、加强审批优化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一律由县行政审批中心代办,按县政府“四个一”行政审批制度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前的高效服务。

十、加强引进人才待遇。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引进的非苍南籍管理、技术人才参照《苍南县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公告》执行,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本意见由苍南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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