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企部门服务企业政策措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

1.落实清费减负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22号)规定,自201121日起取消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等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组织开展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对上述文件中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跟踪,切实督促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同时,物价监督部门将联合财政部门加强对落实浙财综〔201122号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确保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清理规范中介机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苍委发〔2011124号)文件精神,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所属行业中介机构的脱钩、资质、执业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特别对目前仍挂靠在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彻底脱钩改制,对特殊情况下需要保留或拆分的中介机构按规定报批办理。

县 国 税 局

1.落实好国家有关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度并扩大落实等工作。

2.落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鼓励企业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3.落实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本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解决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

4.落实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对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6.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对福利企业按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每年退还一定限额的增值税。

7.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扩大范围。

8.落实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税前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②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③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④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落实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我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0.落实鼓励企业创业投资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继续实行加计扣除政策。

13.落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落实降低企业重组成本的所得税政策。积极参与企业资产重组,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企业重组成本,鼓励相关企业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15.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三是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四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落实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政策。一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二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三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四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7.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在受理后当月审核、审批完毕,次月初即办理退库手续;对所有外贸企业均实行按月办理两次出口退税,加速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

18.落实收汇核销政策。中小出口企业因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凡外汇管理部门予以核销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中小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予以核销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19.配合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经中小出口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出口业绩稳定、没有偷骗税行为的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审核期期间已审核通过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予以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明》,出口企业凭此证明向有开展此项业务的出口退税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

20.实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对A类出口企业除按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单证,仅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B类出口企业,国税部门抽取不少于退()税额20%比例的单证进行人工审核,并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退(免)税。

21.积极争取为新办生产企业提前退税。对注册开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若退税审核期期满前企业的内、外销销售收入合计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出口销售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将积极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予以提前按月办理退税;对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并且年销售收入大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企业,没有发生偷、骗税等行为的,也可审批实行按月办理退税。

22.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在报经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

23.优化发票管理措施。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对于企业走逃后又回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24.防止多头评估和重复稽查。认真落实税源一体化管理制度,消除多头、多次重复评估与稽查。除上级督办案件和举报案件外,近期不安排专项稽查。

县 地 税 局

1.切实加强对科技、人才、工贸、三农、旅游、社会事业六大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具体项目的落实,注重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公共环境和公共平台建设方面的支撑、保障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进步。

2.对企业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调查,摸清情况,积极研究,并充分利用现有税费政策规定,整合政策资源,帮扶企业解决实施兼并重组中遇到的相关税收问题。

3.对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企业内部股权重组,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6.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营业税。

8.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9.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0.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困难减免审批。

12.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单位,经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4.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6.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县规划建设局

1.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成立行政审批科,将局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将原用地科、城建科、建筑业科、村镇处等19项事项集中到审批科,其中6项行政审批事项由承诺制改为即办制。

2.成立帮扶小组,深入县重点企业和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地进行调查,及时解决项目存在的困难,在企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人防和防雷等2项前置条件移到建筑施工许可证中审查,减少企业办证时间。

县国土资源局

1.打通服务“绿色通道”,对企业审批项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2.切实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努力做好项目用地保障,特别是重大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深入开展“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到年底前全县转而未供土地完成率达到90%以上。

3.全力破解石料供应难题。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逐步整合现有资源,优化采矿点布局,加快矿点设置审核及上报工作,为今冬明初上马的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石料供应。

4.严格按照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理,继续执行涉及企业融资的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办理规定。

5.开展“深入基层谋发展、心系群众惠民生”创先争优蹲点调研活动,倾听群众心声、体验基层生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加强内部“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县环境保护局

一、优化环评审批,审批窗口实行“效能环保一站通”

1.简化程序。企业可以凭准入评审的会议纪要或县重大项目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直接到窗口办理审批事项;企业一时不能提供但随后可以补齐的申报材料允许企业在环评中或事后限期补齐;取消环评大纲的编制和报批,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对已经完成区域环评的工业园区,其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没有发生地点、规模、工艺等方面重大变化的,可按程序换发排污许可证,规模、工艺等方面已经发生变化但不会对环境造成更大影响的,可简化环评审批程序。

2.缩短时限。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除公告时间外,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手续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手续齐全后,即日完成。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并遵行效率原则。

3.一次会审。对报环保部门审批前需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主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一次性会审有关文件。

4.绿色通道。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沿海产业带建设项目及其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纳入我局审批绿色通道,专人负责审批工作,项目若属正在争取资金、用地指标等国家政策支持,尚未开展环评的,经环评技术机构初步论证后,可同意其开展前期工作,随后完善环保审批相关手续,我局跟踪管理和服务。

5.降低环评收费标准。对于委托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环评的,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二、加强政策、技术服务

1.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推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制,动态更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库,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及时向业主提供环保政策,技术咨询服务,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避免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由专人跟踪管理和服务,从前期咨询到后期审批全过程协助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必要时向后延伸至“三同时”验收。

2.加强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对污染治理设计方案进行把关,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早日使项目投产使用。在项目未正式验收前,依法实行“试运行”制度,以观察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效能。在此期间,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帮助企业改进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帮助企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排查,找出薄弱环节,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工作。

4.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技术要求。

5.加强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环境管理人员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环保知识等培训教育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技术培训。

三、强化执法和生态补助“两落实”

1.13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能主动纠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按照《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告诫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予以行政告诫,并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内自律教育,帮助整改。

2.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环评尚未批复,但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环评,且没有发生超标排污的,暂缓立案;企业逾期没有完成“三同时”验收,但已申请“三同时”验收或已委托开展验收监测,且没有发生超标排污的,暂缓立案。

3.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因技术等客观因素发生的超标排污行为,组织技术力量予以指导整改,并定期回访。

4.加强环境监测。坚持自愿原则,组织开展企业保护性监测,通过定期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监测收费、环评收费均考虑按国家标准下限收取;新增验收监测项目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一周内启动监测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即报即测。

5.积极协调金融系统,加快排污权抵押贷款机制建设,拓宽企业抵押贷款渠道。对转型升级企业、高新技术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在排污权出让时可按指导价协议出让。

6.对投入治理设施,改进污染治理成效明显的企业,及时核定排污费征收;对一些治理设施投入资金确实较高,自身发展情况一般,但生态环境治理效果较好的企业,通过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生态专项资金补助。

县房产管理局

1.工业企业房地产评估收费按核定标准的25%收取。

2.企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免于收取。

3.取消城市拆迁管理费,对拆迁项目不予收取。

4.重点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并提供送证上门服务。

5.重点企业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毕(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

6.重点企业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毕(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

县公安局

1.发挥企业治安顾问作用,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增强内部人员治安安全意识。

2.加强收费清理工作,坚决制止乱收费。下发了《关于开展收费清理工作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

3.严格执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群众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费。

县工商局

一、拓宽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困

1.整合工商、金融机构和企业多方资源,构筑市场主体融资服务平台。以股权质押、商标质押、动产抵押、存货抵押等相结合的方式,尽最大的可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2.推进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登记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直接投融资股权投资企业,允许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3.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良性发展。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互助社的登记工作,鼓励已经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增资扩股;鼓励中小企业参股各种融资类企业发展。

4.充分利用个民协会与中国银行苍南支行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启动向个民协会的会员授信工作,对符合办理经营性信用贷款条件的企业及时安排贷款规模,并提供多项金融优惠措施。充分发挥个民协会“娘家”的作用,让个民协党委深入中小企业,问计问需,稳定人心。开通网络微博,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交流,倾听中小企业的呼吁和心声。

二、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兼并重组

1.降低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允许企业组建集团资金有困难的,其母公司可分期出资,允许子公司一年内达到条件。

2.支持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对因融资困难引起重组兼并的企业,工商部门指定专人提供登记注册全过程服务,允许兼并重组企业先行办理合并登记,合并以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有关纳税。

3.对确属运行资金困难的企业,要求增加股东、变更股东或变更股东比例的,企业申请经登记评审委员会确定,允许企业先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以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有关纳税。

三、加强行政指导,扶持企业发展

1.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经营的或在经营过程中自行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有正当理由的,允许其继续保留营业执照和主体资格;对分期出资的中小企业,已经参加2011年度年检的,但因资金周转困难引起逾期出资的企业,允许企业六个月内自行改正。

2.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支持典当企业、担保公司等企业的规范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监督,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展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

3.将工商监管重心转移到保障经济秩序和民生安全上,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中小企业非主观故意首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行政告诫、行政指导等手段进行劝戒予以改正;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4.对轻微失信企业进行诚信指导,对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企业,通过信用修复体系,采取教育、引导等手段,帮助失信企业纠正过失,重塑信用,提高市场竞争力。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畅通“12333”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小时值班)。

2.结合当前形势,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轻微违规行为以正面教育督导、督促整改为主,同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尽量以调解方式为主,努力为企业创造相对宽松的劳动保障执法环境。

3.已参保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案件中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且伤残等级为十级的工伤案件由各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直接受理认定,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4.每月15号举办人力资源招聘服务,为企业招聘合适人才提供平台。

5.将整合梳理后的劳动保障业务事项统一由局办事中心受理、经办,为企业提供“一条龙”窗口化服务。

县民政局

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伏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申办生产用自来水,需一并提供福利企业营业执照,并经县民政部门签字确认后,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福利企业,按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对吸纳苍南县户籍的残疾人员(视同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经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所需资金从县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5.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年平均超出25%部分,按每年每人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金额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县财政解决。

6.201111起停止收取福利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用。

7.建立审批项目“绿色通道”,对企业审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杜绝各种不合理收费,规范检查督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推出了“一免四减”的服务举措(免费检定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委托检测减少30%-50%,型式实验减少20%-50%,工业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减少10%-30%,涉农企业减少50%以上)。

2.计量器具检定免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强检计量器具、集贸市场电子计价秤、市民送检血压计等)。

3.计量器检定收费减免(温湿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共10项)。

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减免(服装面料及成品中有害物质、乳品中三聚氰胺、个人对食品投诉的检测)。

5、精简程序优化流程措施,将原来由职能科室承办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对接,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在中心窗口直接完成受理、审批、盖章、制证,实现“一枚公章办结”和“一个窗口对外”。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1.进一步落实“四个一”审批法。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办理“一月审批法”、工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办理“一月审批法”、企业登记联合办理“一周审批法”和工业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一周验收法”。

2.完善投资项目代办中心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经贸局、乡镇、工业园区和临港产业基地关于项目招商和引进信息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市县级重点项目代办项目库,实行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健全行政审批联合会审制度。

  3.加强窗口事项和人员授权,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重点清理和规范与企业相关的审批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进驻中心并授权到位。

4.完善电子监察和网上审批系统,实行部分项目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统一监督。

县金融办

积极协调督促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企业服务。

1.积极增加信贷规模。各行承诺对小企业的贷款,不仅存量上要保持,全年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今年第四季度全县银行业贷款力争增加18.58亿元。

2.大力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占比,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县农行:四季度到期项目贷款和其它贷款收回后,30%调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县中行:存量大客户调整5%贷款用于支持小企业;浦发银行苍南支行:主动对存量客户进行结构调整,采取早上报、多上报,积极沟通,以争取更多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3.下调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停止不合理及违规收费。县工行:下调对新增和续贷的小企业的抵(质)押和担保贷款的执行利率;县农行:四季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且不收取相关财务顾问费用,对中小企业四季度贷款综合收益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县建行:小企业贷款价格在目前基础上总体浮动水平下降10%,利率上浮不超过30%;县交行:积极向分行申请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对困难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浦发银行苍南支行:对贷款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且不搭售理财产品,不搞存贷挂钩;温州银行苍南、龙港支行表示:坚决贯彻落实《关于转发规范利率定价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利率定价,践行“六个不得”;县华夏银行: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利率做到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苍南合行:适当下调小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负担;苍南邮储银行:对个人商务贷款利率定价水平进行调整,从原来的人行基准利率上浮60%调整为上浮25%;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对于涉农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4.努力改善金融服务。县中行:成立中小企业钻石团队,每个网点配置一位小企业客户经理,发展中小企业客户;县建行:联合中安担保集团等与建行合作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目前中安担保集团已承诺担保费在原来基础上给予20%-50%的优惠;苍南合作银行:拟在龙港镇成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信贷人员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实行对生产正常的小企业不压贷、对有困难信誉好的小企业不抽贷的信贷扶持政策;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定期深入到工厂车间、种养殖基地等为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把脉”,为不同行业、不同信贷需要的企业提供差别化服务。

5.优化和改进贷款机制。优化小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县农行:建立帮扶中小企业沟通汇报机制,制定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考核奖励办法,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单列资源、专项考核奖励,实行单独客户认定和信贷评审;县交行:积极向省分行申请减免超信贷规模资金成本占用费;浦发银行苍南支行: 500万以下采取双人组合审批,一周时间发放贷款;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完善信贷准入及审批机制,建立一套适合“三农”特点的信贷评价体系,从贷款受理到发放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确保便农、利农。

6.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县工行:推出中小企业标准厂房按揭贷款、助业贷款、国内保理、联保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县农行:推广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质押等业务,创新推广园区标准厂房按揭贷款、小企业透支宝和网络联合保证贷款产品;县中行:推出小企业“印刷设备通宝”,推广“网络通宝”小企业授信;县农行:加快推进小企业信用贷款和小额保证保险试点,从成长型、科技型、环保型等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小企业中择优选定14家企业参与首批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和授信规模;县建行:推出新农村建设项目贷款;县交行:将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项目;浦发银行苍南支行:推出中长期周转贷款、循环贷款、贸易融资、经营型物业贷款、标准厂房按揭贷款等创新产品;温州银行苍南、龙港支行:扩大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加大金融市场准入支持,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县华夏银行:继续推进华夏银行针对小企业开发的龙舟计划产品,以联保联贷的形式解决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偿试性开展应收帐款质押等新兴信贷业务;苍南合行:推出林权抵押贷款、“船贷宝”渔船抵押贷款等产品。

7.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县农行:实行差异化不良贷款容忍度,允许小企业专营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提高到1.5%;县交行:向分行申请将支行今年的不良贷款率总水平容忍度提高为1%,其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了总水平容忍度提高为2%

8.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管理。浦发银行苍南支行:加强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确保贷款用于实体经济经营生产,避免贷款流向民间借贷市场、股市、房市等;温州银行苍南、龙港支行:严格规范信贷资金流向监管,加强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严格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强化信贷资金流向及用途的合规性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严格防止部分中小企业将信贷资金移用于虚拟经济投资,或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民间借贷;县华夏银行: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客户的贷后检查工作,有针对性、有计划的开展风险排查工作;苍南邮储银行:加强对企业贷款流向的跟踪,确保贷款的安全性;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加大对借款人以及保证企业的贷后检查力度。

县 人 行

1.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核销。以真实性交易原则,放宽出口远期收汇备案、进出口差额核销、进口报关单遗失后凭电子底账核销等业务管理。

2.简化企业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即日起至2012年第一季度临时额度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3.允许因预收货款登记等问题造成一般贸易可收汇额度被占用而无法办理贸易融资结汇或收结汇的,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后,可办理结汇。

4.对于佣金、运费等服务贸易项下的收汇,通过一般贸易项下结汇而导致企业结汇困难的,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以

调增可收汇额度。

5.企业在2008630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可凭原纸质货物出口报关单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收结汇业务。

6.开展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测试,加快、扩大银行外汇新网点和外汇新业务准入审批,提高外汇业务服务效率。

7.深化“外汇价值平台建设”,引导辖内银行为出口企业量身定做贸易融资新产品。推出“出口汇利达”理财产品、“节节发”远期结汇业务、“海外代付”和“人民币跨境贷款”业务,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8.允许开通网上申报的涉外收入企业,如系统原因或急需使用纸质申报单的,可以到银行采取纸质申报方式自主完成涉外收入统计申报,加快核销进程,进而更快地获得退税款。

9.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资本注入,设立新增资本的快速开户、验资询证等绿色通道。

10.开展苍南县外汇诚信兴商优胜企业评选,对优胜企业给予A级外汇服务待遇。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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